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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忱案的起诉与中国“610办公室”的制度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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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执行摘要

原中国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原已撤销的“610办公室”副主任高以忱被起诉一案,凸显了与中国法外党务机构相关的长期风险。尽管官方将其定性为反腐案件,但高的落马再次引发了外界对“610办公室”在协调法轮功政策中所起作用的关注,并就中国共产党内部是否有能力实行问责制、法治以及临时法外机制的合法性,提出了更广泛的质疑。

背景

高以忱于2025年6月接受调查,并于2026年1月正式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公开公告确认其违法所得已被没收,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具体罪名尚未披露。

在2005年至2015年期间,高以忱担任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称“610办公室”)副主任。该办公室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是一个由党领导的协调机构,负责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对法轮功政策。其运作模式与公安、检察、法院和宣传部门等国家机构平行,且通常凌驾于这些机构之上。 该办公室于2018年正式撤销,其职能被并入中共政法系统和公安部。

“610办公室”的制度特征

“610办公室”在以下三个方面与标准的政府机构有着本质区别:
1. 法外地位: 它是根据党的指令而非法律设立的,这使其处于正式的行政和司法监督之外。
2. 跨系统权威: 它负责协调警察、法院、监狱和地方党委,经常在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影响法律裁决结果。
3. 责任分散化: 决策链条不透明,导致在事后难以针对滥用权力或政策失败进行追责。

这种特征并非“610办公室”所独有,而是反映了中共更广泛的治理惯例:即利用“领导小组”和特定任务机构来管理其认知的政治或意识形态威胁。

人权指控与国际关注

在高以忱任职期间,海外人权组织和关联监测机构报告了大量涉及法轮功练习者的拘留、判刑及在押死亡案例。这些组织指控存在强制性的意识形态“转化”、酷刑以及致命的虐待。

中国当局一贯否认这些指控,且未发布与法轮功相关的拘留或在押死亡的完整公开数据。因此,大多数现有数据仍存在争议,且难以进行独立核实。

尽管如此,持续的报道和倡议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审视,包括一些司法管辖区针对与“610系统”相关人员实施的制裁和法律行动。

反腐与“法外组织”问责的反差

对高以忱的起诉是继周永康、李东生、彭波等多名曾与政法和安全系统有关联的高级官员落马后的又一案例。官方叙事强调的是腐败和纪律执行,而非政策责任。

从制度角度看,这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惩治个别官员是否能解决法外治理机制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虽然“610办公室”在形式上已被拆解,但其核心运作逻辑——即通过不透明的协调机构行使党的集权控制——仍深植于中国的政治体制之中。

政策影响
• 治理风险: 法外机构可能在短期内强化政策执行力,但会显著增加长期的政治和法律责任。
• 问责缺口: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和记录,回顾性问责变得具有选择性和政治偶然性。
• 法治局限性: 高以忱案说明,当党的权威在制度上仍与司法审查隔绝时,法律改革存在其局限性。

前景展望

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对高以忱的起诉标志着对产生“610办公室”的治理模式和存在意义进行全面重新评估。相反,此案强调了中国政治体制中一个反复出现的模式:机构可能会被撤销,但催生这些机构的结构性动机往往依然存在——改变名称后继续存在。

对于政策制定者和分析人士而言,高以忱案与其说是制度修正的证据,不如说是一个提醒,揭示了法外治理所带来的持久风险。

相关信息

1. 党委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PLAC)
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管理司法、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及司法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 职能逻辑: 它不是一个司法机关,而是一个党务管理机构。它确保“刀把子”(即强制力工具)掌握在党的手中。
• 与610办公室的关系: 在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前,610办公室通常挂靠在政法委,或与之高度重合。2018年后,610办公室的职能被并入政法委和公安部。
• 背景深度: 政法委的存在意味着中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并非完全独立,重大或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通常需经过政法委的协调。

2. 领导小组(Leading Groups)
这是中国作为共产极权国家特有的一种机构,除了“610办公室”之外,历史上最著名的还有为推动“文革”而成立的“中央文化革命小组”。1966年至1968年,“中央文革小组”的权力一直掌握在江青手里,实际上取代了中央政治局。
• 设立逻辑: 当现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公安部、司法部)无法有效应对某个特定紧急任务时,中央会设立一个由高层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
• “影子政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如610办公室)往往拥有超越常规法律程序的权力,因为它们代表了党的最高意志。
• 制度风险: 这种机制虽然效率极高,但由于它不属于宪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其运作往往缺乏透明度,且决策过程不留公开记录。

3. “法外”治理与“依法治国”的张力
报告中提到的“Extra-legal status”(法外地位)是理解此案法律风险的核心。
• 并行体制: 中国存在一套法律框架(宪法、诉讼法),但同时存在一套基于党内指令的运作系统。当两者冲突时,党内指令通常优先。
• 制度负债: 对于像高以忱这样的官员,他们在任职期间执行的是当时最高层的政治指令,但在多年后,当政治环境变化或需要进行“反腐清理”时,曾经的法外授权并不具备法律保护伞。这就造成了报告中提到的“长期政治和法律赔偿责任”(Long-term liabilities)。

4. 2018年后的机构重组(防范化解风险)
2018年撤销610办公室,将职能并入公安部和政法委,具有双重意图:
• 规范化: 试图将原本完全透明度极低的“临时机构”纳入更正式的部委管理之下。
• 责任整合: 减少因机构重叠导致的政出多门,强化中央政法委对所有政治安全事务的绝对领导。

总结:高以忱案的深层意图

在2026年这个时间节点看,起诉高以忱这类曾深度参与“法外机构”的高级官员,通常释放出两个信号:

1. 政治清洗的彻底性: 借反腐之名,清除过去特定权力中心(如周永康时期)留下的残余势力。
2. 治理模式的微调: 虽然核心逻辑(党管政法)没变,但形式上正趋向于通过更“正规”的政法渠道行使权力,而非依赖名声受损的特设办公室。这种微调,本质上更属于中共内部的权力斗争,而不是彻底纠正党的错误,未包含停止镇压法轮功这场政治运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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